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文件,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院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本规定中的学生是指在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各类学生,包括大专生、五年制、三二连读和中专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在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院党委分管领导牵头,学生工作部(处)、安全保卫处共同负责。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处)、安全保卫处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日常行为管理和协助办理校方责任险、学生医疗保险,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安全保卫处负责进行校园安全防范和校园秩序的管理,组织实施各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八条各院、系部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全院各部门、单位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要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要根据学院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院、系部每学期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一条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全院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学院实施门卫制度,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安保人员和教职员工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安全保卫处应责令其离开学院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校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家长等进入学生宿舍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向学院安全保卫处报告。严禁男女生互串公寓。

第十五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它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训(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训(验)。发现和发生实训(验)设备工作不正常或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餐厅、宿舍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坏。

(三)在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学校;禁止学生在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络犯罪和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九条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且实行安全问题“谁组织、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学生夜不归宿,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无故晚归。晚归者应如实向宿舍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应出示证件并做好记录;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宿舍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八)自觉爱护消防等设施,不得破坏公共物品。

第二十一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院安全保卫处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安全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院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积极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学院鼓励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内,出现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经学院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要查清事故原因,澄清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生本人原因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院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院、系部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部(处)和安全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学生工作部(处)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假期或自行到校发生事故的,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条凡经学院健康保障中心或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回其家长所在地,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因学院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院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责全部的丧葬费,另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四条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三年计)的助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五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院处理的,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