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直保健对象医疗保健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保健对象医疗费用管理,切实保障市直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待遇的落实,根据全国、全省干部保健工作会议精神和济健发[2001]1号、济健发[200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保健经费系指,用于市直保健对象(不含一类保健对象)个人医疗账户补助和医疗费按比例报销的经费。济宁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健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直保健对象医疗保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健对象范围:

1老红军和抗日战争参加革命工作、工资改革前行政18级以上,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工改革前行政15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享受一类保健待遇。

2、副市级以上及享受相应待遇人员、军队转业师级干部享受二类保健待遇。

3、在职正县(处)级干部和50岁以上副县(处)级干部、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996年前聘任的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享受三类保健待遇。

第四条 市直保健对象原则上在规定的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济宁市中医院、济宁市市直机关医院(以下简称保健定点医院)保健科就医;参加医疗保健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确需市外转诊的,须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院同意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保健对象医疗补助费用由市财政拨付;差额预算管理单位适当补助;自收自支单位、企业和省驻济单位的保健对象医疗补助由单位参照自行解决;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其医疗补助按原渠道、原办法管理。

第六条 保健经费的管理:

保健对象的医疗费补助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保健对象因病施治,按规定用药,住干部病房,医疗费用纳入市离休干部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报销。二、三类保健对象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给予医疗照顾。二类保健对象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三类保健对象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其中20%计入本人医疗保险专用卡,用于门诊就医和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其余部分由市保险办公室集中掌握使用。保健对象就医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凡在保健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先由医疗保险基金解决,门诊费用的报销应先扣除个人账户部分(二类保健对象扣除2000元;三类保健对象扣除1000元),其余部分凭病历、双处方和医院单据按比

例报销。

报销比例:二类保健对象90%;三类保健对象70%,最高不超过2000元,(含个人账户补助部分)。

第七条 费用报销办法:

由保健对象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每人发生的费用单据及有关资料,集中送至市保健办公室登记审核,经批准后支付。

保健对象医疗费每年集中报销两次,上半年发生的费用在当年七月份集中受理,下半年发生的费用在次年一月份集中受理。市保健办公室负责对医疗保健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报销有关费用,杜绝虚报冒领和损失浪费。对有关经费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开支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核监督。

第八条 保健经费不予支付的诊疗用药范围:

1、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2、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

3、〈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目录〉范围以外药品

4、未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擅自转院费用。

5、符合特殊疾病未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

6、个人账户以外用现金在药店购药费用。

7、无病历、无双处方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8、非疾病治疗项目,如美容减肥、健美、医疗鉴定、各种保健按摩等。

9、眼镜、义齿、义眼以及检查和治疗器械等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05 7 1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