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教师是我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高职教育教学特点和学院办学实际需要,从社会、科研院所、院校、企业及其他单位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我院兼课教师,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社会教学资源,提高学院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高素质的外聘教师队伍,规范外聘教师管理,切实做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或具有丰富地实践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操作水平。
(三)具有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良好。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教学工作,完成相应教学任务。
(一)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遵循教学规律,填写授课计划、撰写教案,认真授课,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做到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三)根据需要参加有关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和指导毕业设计(作业)、答辩工作。
(五)接受本教学单位和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各教学二级单位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提出外聘教师的申请:
1、 在全院范围内没有本专业(本学科)专、兼课教师的;
2、本专业(本学科)专任教师人均周课时量14节以上、兼课教师人均周课时量8节以上仍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专、兼课教师承担教学任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需书面说明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专、兼课教师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需本人书面申请,报院长审批。
(二)符合外聘教师前提条件的二级教学单位,每学期期末根据新学期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任务、教师专业技术结构及教师教学工作量等情况,统筹制定下一学期外聘教师计划和拟定外聘教师人选,填写“外聘教师计划审批表”和“外聘教师登记表”各一式三份,经教务实训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聘用计划。
(三)在批准的外聘教师计划内,由人事处和教务实训处联合对外聘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教务实训处统一办理外聘教师的聘用手续,人事处予以备案。
教务实训处和二级教学单位具体负责对外聘教师的管理和服务。
(一)各二级教学单位,每学期初召开外聘教师会议,明确新学期教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对外聘教师提出授课要求。
2、提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其它教学辅助材料。
3、明确学院在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二)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外聘教师参加部分教研活动,提高外聘教师的教学水平。
(三)为外聘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条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四)每位外聘教师每学期授课不超过两门、周课时原则上不超过16节。
(五)外聘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的考核由相应二级教学单位负责,纳入教师考核体系,建立外聘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六)每学期末,二级教学单位应通过综合考评,全面掌握外聘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写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和评语,会同教务实训处,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三个等次,确定外聘教师的考核结果。考评结果要通知外聘教师本人,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今后选聘教师的参考依据。
1、在学生中散布反动言论或存在有损学院形象的言行。
外聘教师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计发授课酬金,优秀、基本称职等次的单位课时酬金可以上下浮动。授课数量由二级教学单位负责统计,教务实训处审核汇总,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按照财务程序发放。
注:本表一式三份。院系部、教务实训处、人事处各存一份。
注:本表一式三份。院系部、教务实训处、人事处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