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理工职院字[2011]26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制度

为增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有序高效地做好各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对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作如下规定:

一、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项一般应当利用节假日时间处理。遇有重大事项非本人处理不可的,可以请事假。院级领导请事假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副处级干部请事假,7天以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下同)由分管院领导审批;8天以上,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科级干部及其他教职工请事假,7天以内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8天以上,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3天以内的,可由学院医务部门出具证明,4天以上,应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院级领导病假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副处级干部病假30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30天的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科级干部及其他教职工病假30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30天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正常工作期间一般不安排探亲假。假期期间因有特殊工作任务不能离岗,正常工作期间确需休探亲假的,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探亲假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婚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教职工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符合国家提倡的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的,婚假增加两周。

五、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60天。生产期间,男职工给37天看护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0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六、计划生育假

教职工做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者假期14天,引产者假期30天。

七、教职工各类请假,均须本人书面请假并经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到学院督察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八、教职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并及时按假期批准权限销假。因特殊情况要求续假的,需按原批准权限审批。假期已满,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九、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精神,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原档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档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本人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按80%计发。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享受本部门、单位的福利。

十、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需要休息治疗者,医疗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非因工负伤,按患病对待。受意外伤害,视情况而定。因打架斗殴负伤者,扣发未上班期间的档案工资。

十一、根据(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规定,教职工料理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丧事或办理子女结婚事宜的,可酌情准假37天,按事假处理。探亲假、寒暑假期间办理丧事或子女结婚事宜的,不另给假期。

十二、凡未请假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超假或不服从工作分配延期报到的,均以旷工处理。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擅自停课或找人代课者,均按旷工处理。

十三、教职工请假、迟到、早退或旷工,其绩效工资扣发金额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人员,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督促其返回工作岗位。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根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十五、各部门、单位安排兼职人员负责教职工考勤工作。要坚持每日考勤,按月汇总,每月考勤结果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下月3日内(公休日、节假日顺延)报学院督察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弄虚作假者,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责任。

十六、本规定由学院督查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 年3 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