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4〕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各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各校区管委会、校办企业、群团组织等校内所有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校内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到异地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函要包括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九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分级管理和归口接待制度。学校公务接待由分管办公室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等场所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专门组织师生迎送。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安排的,应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交通费、住宿费原则上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当次会议有关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自行用餐。需要学校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校内接待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一般安排在校内餐厅,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工作餐可以安排自助餐或桌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及时交纳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第十六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业务招待通知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单据。
第十七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应使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校办企业、其他单位和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对全校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审计室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校外出考察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校接待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由其他专项支出的公务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公务接待办法同时废止。如山东省和济宁市出台新办法,将根据新办法再行调整。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