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运行成本,参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鲁办发201849)、《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件精神,结合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隶属学校所有,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不设专人专车,公务用车使用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统一纳入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优先保证级公务活动。

第五条  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费用核算参照《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经费包干管理办法(试行)》,纳入各部门及各二级院部包干经费,公务用车费用按照1元/公里收取,高速通行费用、停车费用单独核算,一事一结,由办公室按季度汇总后反馈各使用部门并报送财务资产处。

第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取送、移交机要保密文件、资料、器材。

(二)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报送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或本单位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

(三)由于工作的保密性、特殊性,不宜使用社会车辆的公务出行。

(四)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等。

(五)取送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及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六)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参加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或上级机关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进入的重要场所。

(八)公务接待及外事活动等。

(九)单位组织的精准扶贫、驻村联户工作等公务出行。

(十)多个部门联合、出行人员较多,或由部门负责人带队,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公务出行。

(十一)享受车补的人员用车按照《关于市级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车改组字〔2017〕3号)执行,车补保障区域指济宁城区北至北二环(105国道至日兰高速济宁连接线)、东至东外环、南至机场路(临菏路)、西至105国道以内。

 属各部门在市区内、外联系工作时,确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应由各部门公车使用管理员使用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由两级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审核(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办公室主任),负责派车的部门(办公室综合行政科)进行调度;用车完毕后,由驾驶员填写用车回执。

第九条  当遇到学校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时,‌可以采取社会租赁的方式来保障公务出行的需求。严格履行租赁社会车辆的审批程序,实行“一事一批”。‌

第十条 原则上不安排长途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长途用车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大规模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十一 为保证人员以及行车安全,天气、道路情况不宜行车时,不安排车辆外出。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所有公务用车在周六、周日、节假日期间以及在工作日下班时间后,一律停放到学校指定位置进行封存停驶,学校办公室负责检查车辆封存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 公务用车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一般应前往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确需在外进厂维修或购买零配件的,由驾驶员向办公室主任汇报,获得允许后,方可在外维修,公务用车使用人需在维修票据上签字证明。车辆修好后,办公室综合行政科要对维修项目、内容进行技术检测并对维修费用进行审核、签字,否则车辆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 公务用车清洗必须在学校指定地点进行,费用采取包月形式,购买车用易耗品需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并由办公室办理。

第十 所有公务用车的机动车辆保险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按照济宁市财政局要求,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 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及时向综合行政科和保险公司报告,并会同综合行政科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足的部分,由学校办公室按事故责任酌情确定驾驶员分担的金额。

第十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公务用车,原学校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