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学校总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高等学院法治工作测评指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法发〔2021〕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和法律职业资格且具有丰富高校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由学校聘任,全面负责本校法律事务工作的正式在编职工。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处理实行总法律顾问负责制。
学校总法律顾问对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
学校组建法律顾问工作组,总法律顾问负责统筹协调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学校总法律顾问应当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负责学校正确实施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恪尽职守,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注重建立健全学校法治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维护学校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每年列出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学校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工作组顺利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章 总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由学校聘任,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开展高等教育法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学校的法治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二)根据需要列席学校决策性会议,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三)统筹处理学校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律事务;
(四)对学校重大舆情、信访案件、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五)建立学校法律文书清单制度,审查以学校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重要合同;
(六)统筹协调其他法律顾问,共同为学校和广大师生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建立健全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七)协助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宣传、培训和实践活动;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作出法律意见建议时,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
第八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参照现行法律顾问相关规定获得服务报酬。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身体健康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并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且具有丰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学校副处级或副高级以上职务职称的正式在编职工;
(四)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五)具备胜任总法律顾问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学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考察并提出总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签订总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四)总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三年为一个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学校总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事由或行为之一的,自动解聘或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因调任、转任、辞职、退休等原因,不再便于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前述事由发生后自动解聘;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不再适宜继续担任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对总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总法律顾问申请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通过后,予以解聘。
第四章 法律顾问工作组
第十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由总法律顾问提出人选,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履行聘用手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学校可以购买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在总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依法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工作资料,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办学声誉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