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文件

济组通字[2009]22

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予提高部分离休

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科)、老干部科,各大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老干部科(处):

  现将山东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鲁组通字(2009)39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核实。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地本单位的离休干部认真组织调查摸底,查阅档案进行核实,确保人员不少、信息无误。

  二、及时上报。对符合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条件的,于 8 31 前,将《提高待遇审批表》,《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审批备案表》,个人档案,各地、各单位党组(党委)请示一并报市委老干部局。同时,上报有关材料电子版。

  三、严格把关。各地、各单位党组(党委)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坚持标准条件,认真审核把关。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及时报市委组织部或市委老干部局。

  联系电话:2967002(济宁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科)

           2348400(济宁市委老干部局基层科)

  2009 8 5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文件

鲁组通字[2009] 39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

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干部(人事)处、老干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老干部处,省委管理的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委组织(干部人事)部、老干部处,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 2009]4 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市、本单位的离休干部认真组织调查摸底,把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的底数摸清、情况查明,确保人员不少、信息无误。

  二要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要根据摸底情况,认真填写《提高待遇审批表》。对符合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条件的,于 8 10 前,将《提高待遇审批表》,《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审批备案表》,个人档案,各地、各单位党组(党委)请示一并报省委老干部局。同时,上报有关材料电子版。

  三要按照权限严格审批。对符合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条件的离休干部,属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委管理的各企业、各高等院校的,由各单位党组(党委)审批;属各市的,由市委审批。各地、各单位党组(党委)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坚持标准条件,认真审核把关。9月底前,审查批复工作要全部完成,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备案。

  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关怀离休干部的重要举措,事关离休干部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过细工作,切实把中央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提高医疗待遇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老干部部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休老同志正确对待组织安排。

  工作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委老干部局。

  联系电话:

  0531-86903744(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

  0531-82076295(省委老干部局省直工作处)

  附: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审批备案表(略)

                                              2009 8 4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组通字[2009]43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1937 7 6 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部)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二、1 93777日至 1945 9 2 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三、19 37 7 7 1945 9 2 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四、此次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涉及人数较多,干部病房相对紧张,一时又难以大量增加。提高待遇后,老同志就医医院按“就地升格为主,个别调整为辅”的原则确定;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住院时,如干部病房临时不能保证,可优先安排在普通病房。

  对符合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条件的离休干部, 请于今年81 5日前报我部审批(审批表附后);对符合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条件的离休干部,请按干部管理权限于9月底之前办理完毕。

附:提高待遇审批表(略)

2009 7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