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老干部局

山东省财政厅 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老干[2008]12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确定,适当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各市、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经费渠道。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发放离休费的渠道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凡护理费已纳入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护理费未纳入统筹项目的,仍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本通知自 200811起执行。

2008 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