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老干部局
山东省财政厅 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件
鲁老干[2008]12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确定,适当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各市、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经费渠道。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发放离休费的渠道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凡护理费已纳入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护理费未纳入统筹项目的,仍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本通知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执行。
2008
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