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文件
中纪发[2008]40号
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水平(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指规范津贴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的比例低于90%的,提高到90%。
二、按照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离休人员执行所在地离休人员待遇政策。
四、本通知自
2009年
1月
1日
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