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战略,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事务。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以及学校内部治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坚持“部门为主、业务指导、防治结合”的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学校实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部门、单位职责或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业务洽谈;
(二)按照规定程序起草、签订和履行有关合同(协议);
(三)负责办理涉及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案件;
(四)按照学校规定,将合同(协议)等有关事项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履行会审、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落实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经济事项退出机制;
(五)负责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1名法律事务承办人,具体负责办理本单位相关法律事务。承办人应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承办人调离的,各部门、单位应在1个月内确定新的承办人。
第六条 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由法务科具体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学校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三)审查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合法性;
(四)为学校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五)为各部门、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负责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服务工作;
(七)代表学校或委托法律顾问处理学校涉诉案件和相关法律纠纷;
(八)负责整理、备案、归档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档案材料;
(九)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章程》行使职权。未经校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校长授权委托的,应当申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由校长签发,办公室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第九条 申请授权委托书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对申请表及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审核批准后,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受托人应当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风险防范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会签审批、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按照《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合同审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诉讼、仲裁案件按照发生部门、单位及职责分工,由案发部门、单位及各相关单位负责办理,办公室协助、配合有关案件的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应当进行集体会商,确定诉讼方案,注意诉讼时效,收集并保存证据。案情重大的,应当事先将诉讼方案报告学校,办公室协助聘请律师及相关专家,召开论证会,出具法律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应当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收集和保存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将案件所有材料原件交档案室归档。案件终结,办案部门、单位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并将案件分析报告及所有复印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确认的结果,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由学校、部门(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全部承担或共同承担。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或行政部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决定。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各部门、单位草拟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章程、规章、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在提交学校决策会议讨论前,应提交办公室进行专门的合法性审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规范文件的起草过程,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必要情况下,可以召集有关专家和师生代表座谈讨论;涉及师生利益的,要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学校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进行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等环节;
(六)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七)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凡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文件草案,退回起草单位进一步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办法。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就文件的内容,对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办公室从法律层面进行复查,出具合法性复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涉及较多职能交叉的文件,可延长为5-10个工作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设立法律事务专项经费,用于校外法律顾问聘请、案件诉讼等学校日常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授权委托书申请表